买卖,
是生活中最常见、最基本的交易形式,
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买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网上购物、体验式消费等多样化、更便捷的消费方式进入我们的生活,
但是!
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却越来越多……
现如今,
微商已成为移动电商的重要分支, 但是,部分微商的产品质量不过关 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张某是一名微商,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狗信息。2019年4月,张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卖狗信息,内容为:“微茶或茶,四十多天,价格为市场茶杯犬价位的三分之一了”。李某私信咨询张某,详细询问了该犬父母的体型状况,疫苗注射情况等信息,得到张某关于该犬系茶杯犬、有可能是“微茶”的承诺后,购买了该犬。但是,在饲养过程中,李某发现该犬越长越大,五个月后其肩高已超过30厘米,体重达到2.5公斤,大大超过了茶杯犬应有体型。李某认为张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张某退还价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
李某要求张某退还价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案例中,张某与李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在事实上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李某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作为卖方,张某应当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茶杯犬或“微茶”*交犬**付给李某。根据查询,我们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茶杯犬的标准为肩高20-25厘米,体重1-2公斤,“微茶”则是比茶杯犬更小的犬类,而张某交付的犬明显不符合双方约定,张某构成违约,李某要求张某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在购买之前就犬的肩高、犬父母的肩高、犬是否打过疫苗等向张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多次询问张某该犬是否属于茶杯犬,张某在微信聊天时均给予了肯定回答,李某完全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在发生纠纷后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全部提交给法院,对于法院认定该犬应达到的品质要求,张某是否存在违约等事实起到了要害功能。这也提示我们在买东西时,一是要在交易前尽可能与卖家明确约定产品的质量、品质要求,避免事后说不清楚;二是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保存与卖家沟通时卖家作出的产品质量说明或者品质承诺的证据。
温馨小贴士
在因商品质量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尽可能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这样就会减少纠纷。
可是买的时候没注意
却在拿到商品很久后才发现问题的情况
也时有发生
这种时候,又该怎么做呢?
褚某在某商场试穿了一件羊羔皮大衣,在对大衣检查完后,购买了这件大衣。商场工作人员当面从大衣上剪掉了标牌,褚某未将标牌拿走,也未妥善保管购物发票。褚某称其购买大衣后,一直放置在车辆后备箱里,两周后,褚某发现大衣存在衣服背面下部部分区域被染色、无吊牌信息等问题。褚某认为商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场向其退还货款,并按照价款的三倍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商场却认为,为了避免划伤衣服,在褚某付款后商场工作人员提示褚某将吊牌剪掉,因此该大衣没有吊牌;购物发票是维修、退货的依据,褚某不能提供购物发票,因此不能进行维修、退货;而且不能确定大衣出现上述问题系大衣自身的问题,因此商场不同意承担责任。
褚某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褚某在商场试穿、检查并购买了羊羔皮大衣,商场当场将大衣交付给了褚某。褚某主张的大衣存在背面下部部分区域被染色、没有吊牌信息等问题,均系肉眼可见的显性瑕疵,应在购买当时或者在合理期间内就能够发现并通知对方。现大衣存在染色等问题的原因不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大衣本身质量存在问题,褚某主张商场出售不合格大衣的事实不成立,其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那么 作为买方 ,除了应当保存相应的证据,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更好 的 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收到商品后,买方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或者在合理期间内对商品进行检验,发现商品存在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要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商品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作为买方,应当在收到商品后及时检验,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卖方。并且在购物后,要妥善保管好购物发票,以便事后的维权。
来源:威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