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少点营销套路,多点专业服务。
停止一切套路
昨天(3月25日),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推送了《检察院:全面整治「买药赠药」》,文章发布后反响热烈,留言区有两条评论引起读者共鸣,被顶上“热门”。

正如评论所说,目前药店的套路确实五花八门,不论线下还是线上。
在线下,药店经常举办“买药赠药”“买药送鸡蛋”“满额抽奖”“逢节必打折”等促销活动,同行间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



促销套路只是表面,花式的销售套路更让人“防不胜防”。
近期有网友在问答平台发起话题“药店销售到底有多乱?”,引起不少群众围观吐槽。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右手长了红疹,前往药店买药膏擦,正当准备付款离开,药店销售员给自己推荐了一瓶维生素,理由是长红疹是缺维生素,需要补一补。
同样,在线上平台,很多药店也会推出丰富的药品打折策略,比如“低价买药”“折扣药品区”“额度满减”“店铺专享券”等,形式多到令人眼花缭乱。

顾客更在意专业服务
其实,药店多种多样的套路恰恰是过度营销的具体体现。
在行业早期阶段,很多连锁主要就靠营销手段发展壮大,但随着政策放开,加入药店行业的玩家越来越多,药店店均客流日渐被稀释。
根据国家药监局最新数据,截至2021年9月,我国58.7万家药店的店均服务人数不足2400人,远低于发达国家店均服务人数6000人左右,并且该数据呈逐年下滑趋势。这意味着,我国药店行业的“内卷”程度将继续加深。
在“内卷”环境下,为了抢夺客流,不少药店对“打折促销”这类短平快的营销模式更加产生依赖,产生“过度营销”将不可避免。
不少药店人向赛柏蓝-药店经理人反映,现在顾客群体越来越理智,但许多药店沉迷“过度营销”不能自拔。
“你家打折,别家也打折,药品一模一样,我凭什么选你?”面对这类灵魂发问,有药店老板坦言,现在不少顾客对营销活动表示“无感”,更在意门店服务水平。
药店服务,顾客更在意的是专业的药学能力,这也是药店“专业化”转型的必要条件。那么,如何让顾客认为一家药店很“专业”呢?
首先,药店要把一部分经营重心放在店员培训上,提高整体工作人员的药事服务水平,其中执业药师要重点栽培。其次,要通过“专业药学”营销手段,教顾客安全合理用药,科普疾病健康知识,在顾客心里建立起“专业”、“可信赖”的形象,比如药品知识讲座。
除树立专业形象之外,药店还要和顾客建立更多联系,比如把药店执业药师包装为社区“健康顾问”,经常与药店周围患者进行交流,增加对执业药师、药店的信任度。
药店营销别踩这些“坑”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药店广告营销,国家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药店人必须注意。
根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药店开展营销活动必须注意以下4点:
1.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功能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4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除此之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严禁包含以下几点: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军**单位或者*队军**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队军**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行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能够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功能”、“毒副功能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另外,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1.*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药性**品、放射*药性**品、药品类*制毒易**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2.*队军**特需药品、*队军**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药店营销活动需遵守以下6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能够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