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例【6-2】
2013年9月3日,林某(转让方)与刘某(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就转让L公司部分股权事宜达成一致,转让方自愿并无偿将其在L公司1%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权。受让方无需就该转让股权向转让方支付任何费用或交付任何等价物。协议约定内容自签订之后即生效。无论转让方因何种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或就协议约定内容构成违约。2015年6月,刘某通过电子邮件与L公司协商股权变更事宜未果。2016年1月,林某通过其律师向刘某送达了《律师函》,通知刘某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赠与协议,其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
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那么,员工基于股权激励计划无偿受让公司股权的,是股权赠与吗?
具体解读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是否需支付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也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价既能够是有偿或有形的金钱、实物、知识产权等,也能够是无偿或无形的服务、劳动价值、客户资源等,这样也有利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对于合同中约定无偿转让的,也应结合股权转让双方的协议文本、交易意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性质,并不是“无偿转让”就能够直接认定为赠与合同。
股权激励也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公司往往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由骨干员工免费获得本公司或关联公司股权,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质是通过给予员工除工资薪酬以外的报酬来推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从而换取员工更好的服务,因此,不应认定为赠与。如果授予员工的股权能够随意撤销或者解除,将与股权激励的初衷背道而驰。
不过,现在很多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不再采用无偿的方式,而是由员工低价购买,甚至可能选择1元购买的价格。激励股权的定价能够参考以下几个维度:
一是能够参照注册资本。 当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等于或者略小于其净资产时,公司能够选择以注册资本为基准确定公司的基础估值,从而确定股权激励授予的价格。公司注册资本金略小于其净资产时,以注册资本金为基准确定股价能够兼顾现有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双方都有积极性实施股权激励;
二是能够参照公司净资产 ;
三是能够参照净利润 ;
四是参照销售额 ,这个数据是全体员工都能显而易见的。
五是参照资本市场估值 ,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找几家同行业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进行比较,从而算出本公司股权价值。相对于其它几种方法来说,这种方法更加客观和准确;
六是参照原有股东转让价格 ,如果公司近期有过股东股权的转让,那么能够参照这时股东转让的价格来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