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
★
炸制油条,不严格按照添加配比而是凭经验添加明矾出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食用。近日,经安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安化县人民法院对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作出判决,夏某某被判处支付其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5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4年以来,夏某某在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安化县东坪镇鄂辉巷一临时搭建棚内炸制油条,并将油条销售给周边的早餐店及路人。2019年12月,安化县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油条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对全县10余家油条生产经营店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其中,夏某某生产的油条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送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4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夏某某自认当天共计生产销售油条500根,销售金额250元。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安化县检察院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食用“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对人体产生的危害进行评估,该中心经评估认为: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油条会对人体伤害很大,尤其对儿童生产发育和智力都会造成影响。夏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超标油条销售给周边的早餐店和路人,早餐店人流量大,购买和食用超标油条的消费者数量多、群体广,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2月2日,安化县检察院在正义网刊登拟对被告夏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3月3日,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安化县检察院依法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中,安化县检察院聚焦食品安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回应人民群众期待,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民事责任,并通过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者进行最严厉的经济制裁,加大其违法成本,达到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
•撰稿:吴海•
•编辑:王建昆•
• 审核:杨朝晖 •
【来源:安化检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