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案以案释法 (在微信群里赌博能判几年)

赌博以案说法心得,赌博案以案释法

01

基本案情

“三缺一!谁来”

“出来打麻将!”

“进群请看群公告……”

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微信账户创建微信群并邀请赌博人员入群,注册某麻将游戏APP账户并充值购买房间卡用于群成员打麻将。王某某组织群成员在某麻将游戏APP内打麻将,在微信群设立“规则”:每轮结束后参与赌博人员根据某麻将游戏APP统计的积分,以每分2元通过微信收发红包的方式由王某某居中结算赌资,王某某以每轮赌局12元,通过收取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赢家收取房间费。涉案微信群内微信账号共计17个,王某某抽头渔利金额约11 496.96元。

2021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案至法院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1 49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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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抽头渔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组织不特定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场赌**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能够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11 496.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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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玲 天桥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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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丽梅 天桥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助理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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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在于微信群是否能够认定为“*场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行为属于开设*场赌**行为,移动通讯终端实际上能够囊括以手机为载体的微信平台,将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等的微信赌博群认定为*场赌**,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本案中,被告人并非单独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家庄**的身份设定赌博规则、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这种行为与传统有形的开设*场赌**罪并无本质差异。

同时,微信赌博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流动性大、迷惑性强、影响面广,相比传统赌博活动,摆脱了对时间、空间、场所和服务人员的依赖,在侦查、处罚、预防上难度更大。

赌博,一场最大的*局骗**。赢了还想赢、输了想翻盘,辛辛苦苦几十年,一“赌”回到解放前。轻则输掉积蓄、累及亲朋好友;重则卖房卖地、家破人亡,更有甚者抢劫、盗窃、高利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开设网络*场赌**更是害人害己。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传统的赌博犯罪从现实世界向网络虚拟空间发展,利用互联网赌博的行为逐渐出现。互联网世界并非法外之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侥幸网络赌博,更不可拉朋聚友,组织投注,抽头渔利,否则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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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场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清形。

来源:天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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